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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02日14:25:48 星期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院系、导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努力激发导师、研究生两个主体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着力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奖学金、生活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组成。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财务收支状况,动态调整奖助学金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参评部分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和参评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因各种原因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缴纳学费,不享受生活津贴,不参评各类奖学金。

第二章  学  费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继续执行原免学费的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0.8万元(宗教学专业0.7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万元(宗教学专业0.9万元);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已有明确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按学校公布的有关标准收取学费;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通过资格考试后按博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学年缴纳学费;超出规定学制年限后,按学期缴纳学费(每学年按两学期计算),学期学费为学年学费的一半。

第八条 已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在学年中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可申请退还未就读学期的学费。

第三章  奖学金

第九条 为鼓励研究生潜心向学,学校设立和评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学年学业奖学金、优秀博士候选人奖学金、相辉奖学金、社会冠名奖学金等奖学金,按学年组织评选。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次,硕士研究生2万元/次。

第十一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学校根据各院系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总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2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2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优秀学业奖学金经费,由院系自行决定评奖比例、等级设置和奖励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外)学费的20%作为优秀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由各院系制订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鼓励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认真完成每一项学业要求。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7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6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学年学业奖学金经费。院系自行决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设奖方式和评选要求,重点考察学生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表现。入学以后受到校纪处分或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期间不得参评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候选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鼓励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以优异成绩通过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前50%获一等奖每人1.8万元,后50%获二等奖每人1.4万元。直博生在资格考试前(原则上为两年),参评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下一学年起,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相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基础学科招收特别优秀的生源攻读博士学位,从事高水平基础研究。每届学生最多评选20人,每人获得一学年10万元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学年学业奖学金和生活津贴),考核合格的可连续获奖,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社会冠名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评选的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按设奖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研究生可以兼得多个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社会冠名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生活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生活津贴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上海市粮油副食品补贴、学校资金和导师配套经费设立,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导师或院系出资等三个部分。

第十八条 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原有的基础学业奖学金更名为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8万元。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为每人每学年2万元,其构成如下:

学生分类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 导师或院系出资 合计

I类 1.2万元 0.8万元 / 2万元

II类 1.2万元 / 0.8万元 2万元

Ⅲ类 / / 2万元 2万元

注:I类为文史哲等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校扶持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II类为其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Ⅲ类为导师或院系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三类学生的比例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原有的学业奖学金不再评选。设立覆盖全体硕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标准为每生每学年0.6万元。

第二十条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享受由学校参照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设立的博士候选人生活津贴;在通过资格考试后,享受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

第五章  三助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岗位,用于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服务和奉献中锻炼成长。

第二十二条 助管、助教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优先满足文史哲等基础学科以及国家亟需、学校扶持学科的设岗用岗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直博生。每个岗位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10~12小时,标准津贴为每月900元,每学期发放5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助研岗位由院系或导师出资设立,相关院系须对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办法、津贴发放的标准和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于基础学科及国家亟需、学校扶持学科的特殊需求,学校给予助研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助管、助教岗位,院系或导师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助研岗位。

第六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由困难补助基金、医疗帮困基金和社会冠名助学金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家庭变故急需经济帮扶的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医疗帮困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伤病、其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社会冠名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助的条件、名额和标准按助学金设立协议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审定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办法,审议或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相辉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制订和评审组织工作,对相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审核,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年度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相辉奖学金除外)的评审组织工作,对各项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审核,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费、导师和院系配套经费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制定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并确保院系和导师的出资要求落实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导师招收全额自筹资助经费的博士研究生,除去学生生活津贴,其余自筹资金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统筹发放。

第三十六条 复旦大学“人才工程预备队”研究生的奖助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因撰写优秀学位论文、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原因延期的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可延长其参评奖助学金的年限,延长资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年。获准延长奖助年限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

第三十八条 已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如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须退还已获生活津贴、优秀学业奖学金、学年学业奖学金中高出本院系同类型硕士研究生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费、奖助学金和导师出资等具体事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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