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名读者写来邮件,述说自己在信用卡还款时所遇到的问题。某个月他的信用

卡账单为10万多元,结果他一时疏忽,还款时将欠款金额看错了,少还了70元。结果他

上网查询时发现,由于没有全额还款,被扣利息2000多元。


  这就是银行的全额罚息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银行就要以本

期透支的全额进行计算,从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收取罚息。所以才有了这样的高额利息


  这位读者对此产生质疑:一、银行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二、银行是否尽到了通知

义务?在还款日最后一天,银行没有短信通知客户未还款成功及后果,虽然这种短信对

银行来说是举手之劳。反之,平时手机里面经常收到银行的广告短信。所以这位读者打

电话向银行客服人员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客服人员后来给他的回复是:可以减免200多元

,但仍需他承担2000元的利息。


  类似的事情我也碰到过,某个月我的信用卡账单欠款为18000多元,还款的时候一时

疏忽,少看了零头,结果在还款日到期后的一天我收到了银行的短信,告知我欠款几十

元。我拨打银行客服热线了解到,这家银行同样采用全额罚息的规定,对此,我向客服

人员表达,我愿意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少还的那一部分钱的罚息,但是如果全额罚息,

我觉得并不合理。客服人员听了我的表述之后,在自己的权限之内为我免去了全额罚息


  关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论,一直以来都存在。但是一些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在

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用以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

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


  真的是这样吗?和谐维权版俱乐部成员朱小川想说说自己的想法。


  维权俱乐部成员:朱小川


  自述:我叫朱小川,法学博士,目前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任研究员一职,

主要从事金融和法律研究。我对金融消费和投资者维权事宜十分感兴趣,目前正在做金

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研究,也经常与公检法机构讨论类似问题。希望我

的所学所长可以为有关消费者维权提供些许帮助。


  对信用卡的透支款处理方法,通常是有法律从法律,没有法定规定的,则根据发卡

机构和持卡人之间协议约定来确定。以美国为例,其对信用卡透支额的计息方法一般有

四种,分别为平均每日余额法,调整余额法,前期余额法和双周期余额法。这些方法都

是信用卡透支额的利息计算方法。如果持卡人在最后支付期限前仍未支付最低还款额,

那么信用卡发卡机构一般会向持卡人收取一个固定金额的迟付费,透支额的适用利率也

有可能会提高,但透支额仅指未偿付部分,而不包括已偿付部分。


  2009年初,我国工商银行修改了牡丹信用卡章程,仅对未偿还透支额计收透支利息

,对已偿还部分不再计息。至此一直盛行于我国信用卡行业的对持卡人透支额实行“全

额计息”的惯例被打破。随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也纷纷推出了“10元以内的

零头未还,不进行全额罚息,未还部分计入下期还款额”的策略。这些透支款的处理调

整都是银行主动做出的,而不是相应的信用卡法律法规有了变化。但这些调整都有利于

持卡人的利益,可以看做是我国信用卡业自我调整、不断“亲民”的措施之一。


  事实上,纵观国内外信用卡业的规则变化,可以发现,各国信用卡立法或者行业惯

例普遍都朝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再以信用卡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其2009年

推出的《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增加了限制信用卡发卡机构随意提高透支利

息、限制双周期计息的条件(即发卡机构不得对上一账单周期内的透支额进行重复计息)

、限制收取“超限费”、限制向“次级”信用卡持卡人收费、禁止因还款方式不同向持

卡人额外收费、限制发卡机构随意收取罚款等内容,在法律上加强了对持卡人利益的保

障力度,也有效改善了持卡人的弱势地位。


  以上事实也说明,对于已支付部分还款的透支款依然实施“全额计息”的做法是国

际惯例的说法其实只是发卡机构的一家之言,而并非真正的“国际惯例”。即便在国际

上有一些这样的个别做法,在将它们引入我国之时,发卡机构也应该从尊重我国信用卡

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本国文化及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来选择使用,而不是动辄就挥舞着

“国际惯例”“大旗”来“忽悠”持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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