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工行办的一手房住房贷款,房产商指定的贷款行,首套没有包装,走正常流程;
事由:
我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准备贷款15或20年,等额本金还款,由于当时还在纠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就空着没填,信贷员也说稍后再补就行了(事实证明我相信他们,真是太天真了)。
后来工行做贷款的时候,信贷员没和我确认,就自说自话地填了30年和等额本息申报上去了。由于那段时间太忙了,我也忘记和他们再确认,等我知道的时候工行已经审核好准备放款了。
之后我向工行提出要求调整,信贷员就各种理由推脱,说抵押证已经办好了期限不能更改,要我一年以后申请提前还款再更改,甚至坚称他们是和我确认过的,还威胁说换银行是肯定来不及的等等(无耻到极点!)。
考虑到我和房产商签订的预售合同有约定放款期限,为了不影响放款,我就妥协了,莫名其妙多付的公积金担保费也没和他们计较。后来,和信贷员协商下来还款方式是可以通过变更贷款合同更改的,我还松了一口气。结果过了几天,对方又出幺蛾子了,说变更合同可以,但他们一定要请公证,而且公证费用要我来承担。而且信贷员说如果不变更合同,即使一年后提前还款,也是不能更改还款方式的,只能一直等额本息了。
求助各位版友,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现在应该怎么办呐?难道只能忍气吞声付公证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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